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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全球经济合作暨开发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公布了一部
GLP
汇编,随后
OECD
的十六个成员国
将
GLP
收录到各自的法规当中。欧洲经济共同体
(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
EEC)
为了使欧
洲法律的协调性,也发布了有关设备评估和试
验室品质保证的指南。为了克服贸易上存在的
法规差异,使
GLP
在国际上获得认可,许多进
行化学品贸易的国家之间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
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
MOU)
。例如,在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间,双方都签署了双边协议,
即经某一会员国家的
GLP
管理机构核准的数据,
将被其它会员国家内的
GLP
管理机构所接受。
最初,
GLP
法规的制订是应用于非临床产品
的毒性测试和药理试验,是
FDA
或类似国家法令
专门用于规范产品上市和实施试验课题的标准程
序,显然,
GLP
就是用来管理和规范所有这些试
验课题的法规。如今,试验对象已经涵盖到食品
和添加剂,动物用药,药品和生物制剂,医疗器
材,诊断试剂以及医用电子产品。由于
GLP
法规
适用于所有的分析仪器和分析工作,目前已经被
广泛应用于所有的科学试验领域,特别是应用于
分析检测的试验室。
第
一
部
分
GLP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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