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GLP概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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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全球经济合作暨开发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公布了一部
GLP
汇编,随后
OECD
的十六个成员国
GLP
收录到各自的法规当中。欧洲经济共同体
(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为了使欧
洲法律的协调性,也发布了有关设备评估和试
验室品质保证的指南。为了克服贸易上存在的
法规差异,使
GLP
在国际上获得认可,许多进
行化学品贸易的国家之间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
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MOU)
。例如,在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间,双方都签署了双边协议,
即经某一会员国家的
GLP
管理机构核准的数据,
将被其它会员国家内的
GLP
管理机构所接受。
最初,
GLP
法规的制订是应用于非临床产品
的毒性测试和药理试验,是
FDA
或类似国家法令
专门用于规范产品上市和实施试验课题的标准程
序,显然,
GLP
就是用来管理和规范所有这些试
验课题的法规。如今,试验对象已经涵盖到食品
和添加剂,动物用药,药品和生物制剂,医疗器
材,诊断试剂以及医用电子产品。由于
GLP
法规
适用于所有的分析仪器和分析工作,目前已经被
广泛应用于所有的科学试验领域,特别是应用于
分析检测的试验室。
G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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